公司雇佣员工常常需要考虑各种可能存在的风险,特别是临近退休的老职员,一方面确实为公司做出很多贡献,另一方面公司也要考虑其身上存在的大量不确定性“风险”,怎样在平衡好老员工和公司的利益?今天环球君就选择了两则问答,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01
公司下属单位聘请了65岁的员工作为保洁员,其已经过了退休年龄,下属单位已与其签订了劳务合同,此合同具有法律效应吗?并且聘请该类员工会有何种风险?
签订劳务合同是有法律效应的,如何避免风险:
1、在与员工签订劳务合同之前,对退休人员进行详细的调查,确定其已经解除或退出劳动关系领域,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养老保险金。
2、要求新进或将招录的退休人员提供身份证、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或退工单、退休证、依法享受养老保险或领取养老保险金的相关证明,并与其签订《劳务合同》,就用工关系、劳务报酬、双方劳务权利义务进行明确约定。
3、依法为新进或将招录的退休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投保商业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防范未然。
02
20年的三级高血压老员工,距离退休年龄5年,不肯回家休病假,单位同意以病假工资发放直到退休,但本人坚持上班,因为上班还有各类奖金和其他福利,工资也能拿满,单位一是没合适的岗位给他,二是担心他突发其他并发症,如何处理?
建议一:可以先给此老员工进行沟通,让老员工自愿休息,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但是前提是题主公司的员工是否在公司连续工作20年,需要符合这一条。
所以,如果老员工不愿意休息,也可以跟员工的家庭进行沟通,让他们知道事情的严重性;
另外对公司来说也是不利的,一定要表明公司是为员工考虑的,除了人事部门,领导也需要去沟通一下,表明对员工的重视性。
建议二: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规定: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实际工作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
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
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九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来告知员工,公司安排休息是比较合理的,而且这样的话,到了退休年龄,公司也可以为其办理退休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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