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为员工缴纳社保是国家法律强制的,这其中涉及很多保障与利益问题;
而且,对于社保所涉及的法律相关,大部分用人单位和员工其实并不是完全清晰的,所以常常会出现各种各样的纠纷问题。
单位同员工协商一致不购买社保,并签署自愿不购买社保协议;
但是后续员工反悔了,想索要经济补偿金,如何应对?是否需要返还?
员工与公司签订了自愿不买社会保险违反劳动法。
不管是通过自愿签订、还是胁迫签订的协议约定的不购买社保,都是违反了强制性规定,所以协议是无效的。
公司应该为员工补缴欠缴的社保费,并且要缴纳相应的滞纳金。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该规定属于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对于员工来说,既是权利也是义务,是不允许通过个人约定改变的,否则该约定视为无效。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员工已满法定退休年龄,但社保累计购买年限未达国家法定年限。
这种情况下公司是否必须给类似人员购买社保,这种关系是属于劳务还是劳动关系。
“2010年9月1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7条规定: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社保累计购买年限未达到国家法定年限的,劳动者无法办理退休,只能由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为其缴纳社保。
这个具体因城市规则而定。
有的地方社保局会在某个月自动停缴劳动者的社保,此时劳动者就可以去办理退休了。
同时用人单位也可以正常办停其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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