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又叫适应期,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了相互了解、选择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不超过6个月的考察期。
目的是让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相互考察,以决定是否要建立正式的劳动关系。
01
之前离职的员工重返公司,公司与其约定试用期,是否构成非法约定试用期?
如果单是从法律的字面上理解是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但是这里有几个问题,第一复职的时候如果不是在同一个岗位上,第二有些岗位尤其是技术型的岗位,离职时间过长,无法适应。
因为这人毕竟是离职再重新招用的,并不是在同一企业内转岗使用,按照法律规定,这位员工得重新设定试用期,和对方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按新员工一样处理。
但是有一点,需要留存好该员工上一次合同办理解除(或终止)的手续,避免以后不必要的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02
试用期员工表现不合格,用人部门想要延长一个月试用期,转正看一个月后的表现,请问单位要怎么做去规避风险?
建议一:
觉得该员工不合适,及时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这是最保险的办法;
依据:
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建议二: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将劳动合同期限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第十九条进行相应的调整,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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